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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违法占地建厂 督促全面履职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要旨】

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时,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职权下放、权责空档等情况,通过召开磋商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正确理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行政机关仍负有行业监管权,厘清法定职责,防止出现执法权下放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

【基本案情】

2017年,河北省涉县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约2000平方米建设砂石破碎厂,在周边山体盗采石英石进行生产加工,获利6万余元。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涉县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建厂,非法开采矿石。3月17日,涉县院分别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为了厘清行政执法权下放后,行政机关和乡政府的监管职责,2022年3月18日,涉县院邀请县自规局、涉县辽城乡人民政府召开磋商会,参会人员围绕针对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讨论。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释法说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使县自规局认识到作为土地、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使乡政府认识到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并在现场向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辽城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受损林地进行生态修复。

县自规局及辽城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依法拆除违法占地的厂房,没收违法行为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61296元,并处罚款12259.2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相关责任人已处罚,采矿坑已填埋。

涉县院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砂石破碎厂房虽已拆除,但仍有部分弃料随意堆放,采矿坑回填较浅,土地未完全恢复原状,受损林地生态未全面修复。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15日,涉县院依法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起诉后,辽城乡人民政府在县自规局的全面配合和指导下,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督促A公司对采矿坑进行回填并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共种植树木5700株,复植补绿17.68亩。鉴于两行政机关已全面履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8月19日涉县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8月30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县自然资源局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域内废旧矿山进行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采矿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行政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向基层扩展,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虽有效解决了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执法监管难题,但部分行政机关也产生了执法权下放后就可“不闻不问”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有效化解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交叉等治理难题,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贡献检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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